昨(16)日晚間,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規範境內或海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必須完成登記納管。

灣立法院於昨日晚間處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於晚間 8 點三讀通過,內容涉及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等。具體規定如下:

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

這次草案最大重點之一是「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嚴杜以虛擬資產洗錢」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同樣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

另外了加強遏阻犯罪,這次修法修正了一般洗錢罪刑度,三讀條文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1 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特殊洗錢罪

特殊洗錢罪部分,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的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等,有相關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自首可減刑

此外,條文規定,若犯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將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使司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可免除其刑。

檢察官行事規範

最後,三讀條文也明定,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的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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