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1 日台灣總統府以總統令公布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台灣立法院在 7/16 三讀通過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正式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納入管制範圍。未來,這些服務提供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將面臨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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