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25日電

為吸引更多台商開辦OBU授信目的帳戶,金管會擬修法對OBU授信目的帳戶往來對象、開立方式予以放寬,並將相關控管措施回歸銀行一般帳戶貸後管理機制,無須另定嚴格控管。

為協助台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金管會2020年開放境內法人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目前可受理境內法人在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的銀行共20家,不過實際僅有5家銀行正式開辦、授信總餘額近3200萬美元,開戶數不多,未符合金管會原先預期效益。

為增加OBU授信目的帳戶運用彈性,金管會今天公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主要作出3大放寬。

首先,放寬OBU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OBU帳戶原定不得涉及外匯指定銀行(DBU)帳戶,不過金管會考量境內法人實務需求,決定開放在一定條件下,OBU授信目的帳戶得與同一境內法人在DBU開立的外幣帳戶往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金管會擬開放同一境內法人自DBU外幣帳戶匯入OBU授信目的帳戶,以支應「授信相關款項」,或自OBU授信目的帳戶,將授信相關款項後的結餘款、授信目的帳戶結清銷戶的帳戶餘額匯入同一境內法人的DBU外幣帳戶。

所謂「授信相關款項」,包括授信的還本付息、授信衍生相關費用、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的保證金、與授信相關並以避險為目的的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保證金。

林志吉指出,OBU現行資金往來規定較沒彈性,開立第一筆款項必須是銀行授信資金,且對後續相關款項進出有限制,假設台商原本預估貨款3個月可以到款,最後貨款未如期進來,就無法支付利息,因此修法放寬台商可以自DBU匯款以還本付息,資金調度更彈性。

其次,OBU授信目的帳戶原定應以授信資金撥入的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但金管會考量授信目的如屬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融資款項並非一開始直接撥入OBU授信目的帳戶,因此放寬此情形下不受帳戶首筆資金應為授信資金的限制。

第三大放寬則是讓OBU授信目的帳戶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林志吉說,原定各銀行應對OBU授信目的帳戶客戶資金停泊時間及金額上限進行控管,為提升帳戶運用彈性,金管會決議修法,讓相關控管機制回歸各銀行貸後管理機制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即可,不必額外再訂嚴格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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