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2023年上路,2024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適用,財政部2023年底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在於增訂過渡期,若要善用這項「逃命條款」,有四大議題不得不思考。

CFC申報在即,財政部去年底在聽取各界意見後,重新修正CFC相關辦法,包含豁免門檻計算方式、稅基認定、增訂過渡期等重點,其中,針對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增訂過渡期,只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將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財政部原先規定,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在修正之後,等於給予15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可以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這些舊盈餘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舉例來說,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如中國大陸),CFC的113年度盈餘為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在2024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給CFC。

在原先規定下,CFC當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分配的1,000萬元,都要計入當年度盈餘,合計3,000萬元。

在修正規定後,由於非低稅區分配的1,000萬元符合過渡期規定,可免調整計入當年度盈餘。

 

此次新增過渡期,被視為一大亮點,不過納稅人在評估是否要運用這項逃命條款時,有四大議題記得一併思考。

首先,應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影響;其次,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第三,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影響與潛在議題;第四,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此外,若未在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大陸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台灣公司,才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大陸地區已納扣繳稅款。

反之,若在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也無須在五年內匯回台灣才能主張扣抵。

 

除前述逃命條款外,財政部修正辦法也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CFC設有兩大豁免門檻,一項是有實質營運活動,另一項是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

過去在「合計」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納入計算;修正後在計算合計盈餘時,排除有實質營運者、無直接控股者,換言之,修正後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規定。

另外在稅基方面,修正後,納稅人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最後提醒,2024年5月就要辦理首次CFC申報,若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規劃可行性。

 

(本文由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洪連盛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73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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