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長鵬的辯護律師則表示,他的當事人不應被判入獄,理由是他支付了罰款,而且「非常願意承擔責任」。
幣安(Binance)創辦人、前執行長趙長鵬(CZ)去年承認洗錢指控,預計將於 4 月 30 日在西雅圖被判刑。根據《路透社》報導,美國司法部周二要求法官對趙長鵬判處 36 個月刑期,而趙長鵬的辯護律師則表示,他的當事人不應被判入獄,理由是他支付了罰款,而且「非常願意承擔責任」。
趙長鵬上個月在西雅圖聯邦法院去年 11 月出庭認罪,承認違反《銀行保密法》並同意支付 5 千萬美元罰款和辭去執行長職務。根據當時的認罪協議的條款,趙長鵬最初面臨最高 18 個月的監禁。
不過,美國檢察官在周二的刑期陳述書中辯稱,「趙長鵬的不當行為的範圍和後果是巨大的」,因此「應該適當提高刑期」:
部分原因是趙長鵬未能在幣安實施有效的洗錢防制措施,使得非法行為者能夠透過各種方式利用幣安的交易所,包括營運能夠隱藏加密貨幣資金來源和所有權的混合服務(混幣器);用來交易勒索軟體攻擊的非法收益;以及轉移暗網黑市、交易所駭客攻擊和各種網路詐騙的收益。
這份文件接著還提到:「本案的判決不僅向趙長鵬發出了一個訊息,也向全世界發出了一個訊息。趙長鵬因違反美國法律而獲得了巨大的回報,這種違法行為的代價必須是巨大的,才能有效懲罰趙長鵬的犯罪行為,並阻止其他試圖透過違反美國法律來創造財富和商業帝國的人。」
另一方面,趙長鵬的辯護文件則指出,他不知道也從未被「明確告知」幣安平台上涉及犯罪資金的具體交易。文件指出:
雖然緩刑判決書提及了一次對話,幣安的首席合規官警告趙長鵬幣安平台上存在來自受美國制裁國家的用戶……但現實情況是,幣安作為一家非美國公司,並未被禁止服務來自受美國制裁國家的用戶。
文件表示,這些交易僅佔幣安交易量的極小部分,因此「趙長鵬明知故犯地促成這些交易的想法是不可思議的」。文件稱,趙長鵬也不構成任何再犯的風險,並稱他應該被判處緩刑,而不是監禁。
文章連結:https://blockcast.it/2024/04/24/doj-seeks-3-years-jail-for-binance-founder-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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