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日發佈公告更新,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將於 11 月 30 日起實施,屆時未完成洗錢防制法登記的交易所及個人幣商,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若未依法登記並提供服務,將會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責任以及500萬以下併科罰金。
灣立法院在 7 月 16 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在 7 月 31 日正式發布公報、8 月 3 日正式生效。其中一個修法重點是「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嚴杜以虛擬資產洗錢」,新增的第六條新法首次將「虛擬資產服務」納入正式法規,引起台灣及海外加密貨幣產業關注。
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將於 11 月 30 日實施
在此背景之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昨(27)日發布公告更新,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將於 11 月 30 日起實施:
113年 7月31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業於 113年 11月 30日施行,依上開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責任。
最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你是交易所亦或者是個人幣商,都需要向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若未依法登記,在 11 月 30 日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都將會觸犯刑法,將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可加處十倍以下之罰金。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定義不明,恐引法律糾紛
值得關注的是,先前就有社群擔憂,洗防法修正案中,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不明確,可能會造成錯誤判例與亂象。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幫朋友代管、買賣加密貨幣,算不算「虛擬資產服務」的一種? 如果兩造出現糾紛,對方可能舉報他沒有登記洗錢防制,是否會讓法官以洗錢防制法來判定有罪?
對此疑慮,有匿名加密業者向動區評論:
立法者不知道加密貨幣最終的目的就是在降低金融的門檻,讓所有的人都能使用不受限的金融服務,這樣的立法反而在限制加密貨幣的用途,也無法讓加密貨幣的服務盡數被政府所控制,恐怕只會有更多的地下交易出現。
據我們了解,目前金管會的反洗錢要求對個人幣商來說基本上不太可能達標,所以台灣未來的個人幣商大概率會完全變成地下交易。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定義
根據金管會最新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是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之事業或人員:
- 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 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 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 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 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台灣未來會放寬監管標準嗎?
另一方面,在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許多國家和企業逐漸改變了以往對加密貨幣和比特幣的保守態度,促使加密貨幣在國際間的接受度不斷提升
然而,在當前時空背景的急劇轉變下,台灣對加密貨幣的監管顯得有些保守,以美國為例,他們並沒有個人幣商相關的反洗錢法登記。或許未來台灣會借鑒國外經驗來放寬加密監管,但目前仍須以 11 月 30 日實施的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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