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萬千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遭質疑是「無差別大查稅」。對此財政部回應,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符合比例原則,且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
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強調,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
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財政部於今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
財政部指出,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是以「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除以「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計算出來,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原文: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824/S3GTUXGBRBEY3FQUUWZPFH4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