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士邁、邱佩冠、馬靜如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執行顧問、合夥律師、主持律師

2024年7月10日是財富管理界至為恐慌的一天。這天,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11304525780號函(下稱「本函釋」)宣布境外信託業者可能要申請中華民國統編、設帳、扣繳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此函一出,財富管理界一片哀鴻遍野。

這個函釋的要旨為,如果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依2024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函應就其信託下之受控外國公司(即俗稱CFC)申報時,其受託人應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本函釋有以下幾個重點:

■境外信託業者將無法再容忍台灣客戶忽視CFC問題

一、境外信託業者往往被視為不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內,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但隨著政府施行CFC制度,政府急需信託所得相關資訊,以確認台灣人存放於信託下的CFC已申報,但政府卻苦於台灣目前只和三個國家(日本、英國、澳洲)進行CRS稅務資訊交換,而境外信託通常在免稅天堂、新加坡、美國等地,台灣居民如果不主動申報,少了資訊交換,政府就難以查核,因此政府把腦筋動到境外信託業者身上。這個函釋等於宣告了一件事:境外信託業者再也無法容忍自己的台灣客戶忽視CFC問題。因此,原先客戶的問題,搖身一變成為業者的違法風險。

二、函釋發布時113年度已經過了一半,即使信託業者或客戶現在採取任何行動,信託業者在113年都有一半期間必須申報客戶的CFC。也就是說,即使信託業者此時關掉所有台灣客戶的業務,它都有半年時間有向台灣報稅的義務,否則就會落入不合規,而不合規,恰好是持牌信託業者所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即使台灣政府沒有能力到國外執行公權力,信託業者都無法承受任何違法的風險。

三、這個函釋適用的前提是「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在Private Trust Company(PTC)的情況,由台灣人將資產放入自己的信託公司,再將自己的信託公司股份交給專業受託人至為常見,則在此情況下,是否兩層信託都有申報義務,函釋並不明確。

■財政部擴張租稅主權,也應酌情考量不同信託樣態

四、筆者認為比較合理的解釋為,本函釋既然定位為補充核釋2024年1月4日的函釋,而1月4日函釋係根據CFC而來,整個CFC規範又是在所得基本稅額(即俗稱的AMT)適用的前提下才會適用,因此,如果有一個信託從頭到尾就和AMT申報扯不上關係,這個信託應該不適用本函釋,境外受託人也沒有向國稅局申報的義務。

五、最後,本函釋之所以如此轟動,主要在於財政部對於租稅主權的擴張。這跟先前財政部施行境外電商規範的情形完全不同,在境外電商的情況,至少所得來源與中華民國有關,但境外信託業者收的是境外信託管理費,其實台灣客戶在信託裡賺了多少錢,和他們完全無關,希望財政部能酌情考量並減輕其申報負擔。但從競爭角度來說,境內信託業者過去被規管甚嚴,對於這次的修正應該是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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